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20)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息等内容,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由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2020年4月8日,施**提出将前面的60,000元作为李**的补贴工资,充分说明李**曾经为施**提供了劳务,且仍有部分工资款项没有支付给李**,所以才愿意拿出60,000元作为李**的补贴工资。李**因为施**没有给付的60,000元补偿工资太低且与施**之前的承诺不符才产生矛盾争议,一审法院以李**未提供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文书还有2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