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赵*、张*、泰来县鑫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达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赵*、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兴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赵*、张*与被告鑫兴达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编号为:ysdj20141****00007);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赵*系父子关系,赵*与张*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鑫兴达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ysdj20140****00013号,被告鑫兴达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讷河市翠***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卖给原告**房屋面积为140....(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