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以下简称友谊农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土地坐落于友谊农场,农垦土地是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国有农场。根据《黑龙江省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的暂行规定》第五条:“五荒”资源使用权,原则上实行竞价拍卖,但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本案中,李**承包的案涉土地未经招标、拍卖程序,损害了其他不特定人的承包机会,且案涉土地的出让金价格明显低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拍卖“五荒”土地使用权实行最低限价的通知》的规定(佳木斯、双鸭山等市最低限价为每亩18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文书还有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