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010克,应以运输毒品罪依法惩处。
另查明,罪犯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该犯因恐吓、侮辱他犯,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将无关物品带入劳动现场,造成设备损坏,超标准购物等原因被扣除考核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本文书还有33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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