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诉被告许昌市烟草专卖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告许昌市烟草专卖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补发1982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25日放假期间的生活费42542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许昌烤烟厂于1976年招收的计划内合同工,1981年底烤烟生产进入淡季后,经烤烟厂研究,自1982年1月1日起...(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