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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王**、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9)晋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19-12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程*因与被申请人王*1、刘*、和顺县天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被申请人起诉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而一审法院认定的是投资款返还纠纷,客观事实是合作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被申请人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并未就双方之间的合作纠纷提起诉讼,因此合作关系投资款返还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被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履行了借款协议中的出借义务,也不能证明借款协议是从合作协议中剥离出来的,投资款延续使用协议的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反以申请人未返还投资款为由,将举证责任错误地转嫁于申请人,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不顾基础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证据规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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