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郝*平及二被扶养人郝*1、郝*2虽系农业户口,但其提供的××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及房屋买卖协议,可以证明死者全家事发前在离石城区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付数额。薛*驾驶的×××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车向人保财险永宁路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康*等人的损失,超出部分由薛*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康*等人的损失:1、死亡赔偿金,按照山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7352×20年=547040元;
2、丧葬费:54975元÷12×6=27487.5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郝*2,2001年5月生,16周*,计算2年,16993元÷2人×2年=16993元;郝*1,1999年6月生,已满18周*,郝**自述为退休职工,郝*1、郝**均不符合该条件,故主张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精神抚慰金酌情考虑50000元;
5、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酌情考虑2000元。
以上5项共643520.5元,首先由人保财险永宁路服务部在死亡伤残...(本文书还有5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