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原审将涉案工程并网发电日期(2016年6月25日)认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起算日期,据此认定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于2018年6月底届满适用法律错误。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组件、支架及电器设备安装工程分包合同》、《桩基、检修便道施工及维护、场地内灌木修剪和树木移植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为两年,在两年的期限届满后再退还事先从工程款中扣留的10%的工程质量质保金,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本文书还有3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