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判决认定靳*为中晨宏远公司卸货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017年中晨宏远公司在中燃物资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链公司)采购钢管等货物,双方达成《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卖方负责安排供货商运输本合同标的货物至买方指定地点,货交买方并经验收确认前的全部风险由卖方及其供货商承担。”物资链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从山东君诚创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诚公司)采购了钢管,并与君诚公司签订了《工程物资年度采购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卖方负责运输本合同标的货物至买方指定地点,货交买方并经验收确认前的全部风险由卖方承担。”
从上述合同约定可以看出,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卸货交付并经中晨宏远公司验收确认后,风险才能发生转移,不能理解为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货在车上就视为完成了交货验收程序。因此,卖方君诚公司应对货物的装卸、运输发生的全部风险负责,全部风险应包括运输、装卸货物发生的货物损毁风险和人身损害风险。中晨宏远公司在对货物验收确认前,全部风...(本文书还有4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