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91年7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以2016年3月14日作为张**取得诉争门市房物权时间缺少证据证明,王**于2016年6月、2018年4月向王长红支付共8万元人民币是在履行基于与历红兵之间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的义务(二)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通知义务为事实通知,并非意思表示,原审要求王**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收到历红兵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过于苛求(三)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遗漏当事人一是历红兵应参加...(本文书还有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