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汇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汇集团上诉称,一、周**父亲周**已成为君汇集团事实上的股东,本案的实际出借人为周**父亲周**,其违反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以其儿子名义与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该借款合同应无效。二、退股《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并未到期。三、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必须一次性支付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君汇集团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法判决双方借款合同无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承担。
周*辩称,1.君汇集团与周*之间的借款并非交易,相对人是周*,并非周**,不属于君汇集团所称的合同无效情形;2.在借款发生后款项直接打入...(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