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君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卞**,周**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汇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周**作为君汇公司股东,完成出资款支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及管理,已成为公司事实上的股东。其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与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应无效。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案借款发生时周**是我公司股东、董事,其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借款的第一个月就收取了月利率6%...(本文书还有3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