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姚**、姚**、褚**、姚**、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高妙村委会第10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20)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吕**,被上诉人姚**、姚**、褚**、姚**、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高妙村委会第10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20)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五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土地征用补偿款98741元,五被上诉人对返还征地补偿款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五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姚**(姚**)不是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高妙村委第10村民小组成员,这是错误的首先,上诉人现在使用的身份证上记载的身份信息表明上诉人为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高妙村委第10村民小组成员一个公民的身份信息,最权威的文件应为公民的身份证,而不是户籍底册或者其他档案资料其次,上诉人的父母在结婚,父亲是下乡知青,是上门女婿,上诉人出生在,由此可以判断出,上诉人自出生时,户籍就在,属于丹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后来1975年父母离婚,但是离婚后上诉人仍由母亲抚养,据此可以推断上诉人户籍仍留在后来上诉人母亲改嫁到临桂区茶洞乡褚村,上诉人户口是否迁到褚村虽然无法确认,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通过一审法院依职权到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本文书还有6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