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黄河路支行与被告陈**、栗**、漯河市亿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黄河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漯河市亿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陈**因申请购车贷款,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透支方式支付陈**申办的专项分期购车款,透支金额为人民币104000元。被告陈**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进行,并以所购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漯河市亿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函》,自愿对陈**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授权原告在未按时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时扣划其在原告存入的保证金。上述文书签订后,原告依约为陈**办理了信用卡,并将透支款104000元一次性划付给了被告漯河市亿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但陈**仅偿还了部分透支款,剩余欠...(本文书还有4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