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等三人诉被告蔡**、徐**、漯河市园林绿化养护中心(以下简称园林绿化)、樊**、黄**、万**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告蔡**的委托代理人梁**、郭**,被告徐**的委托代理人温**、张*,被告漯河市园林绿化养护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樊**的委托代理人王*、张**,被告黄**,被告万**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0月26日17时52分,第一被告无证驾驶无制动、无号牌时风巨星牌三轮汽车在漯河市××××段宁洛高速立交桥下由南向北被第四被告驾驶的豫l×××**号低速自卸货车牵引启动后,车辆因无刹车失控,向左前方冲出,撞住了在路左侧指挥拖车的原告亲属常书梅,并发生拖拉碾压,造成原告亲属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第四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了解,第一被告是在为第二、第三被告提供干活的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第四被告驾驶的豫l×××**号低速自卸货车系报废车辆并且没有投保交强险,该车系第四被告从第五被告处购买,该车的登记车主是第六被告事故发生后,第一、第二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赔偿,各被告均未积极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认为,第二、第三被告选用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千活并造成本案交通事故,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第一、第四被告分别负事故的主要和次要责任,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第六被告系连环购车买卖但为办理过户的当事方,并且车辆已经报废且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第五、第六被告也应与第四被告一起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原告特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具状起诉,望判如所...(本文书还有7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