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工程公司)与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华商银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被告商丘华商银行提出反诉,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宸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6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和违约金计人民币6866565.77元及赔偿原告各项误工及其他经济损失等计人民币7990047.09元,共计人民币14856612.8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4月8日中标被告商丘农村信用社科技营业楼,并于2011年3月16日与被告临时成立机构商丘农信大厦基础建设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方位于商丘市南京路中州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的商丘农村信用社科技营业楼中的施工图纸...(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