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安**及原审被告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侯军勇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姚**各项损失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姚**各项损失134219.36元(不服金额为126366.6元);2、上诉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郑)公(交)鉴(法医临床)字(2019)****号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机构并非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该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太平保险公司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书的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本文书还有3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