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安达市人民政府(下称安达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2月9日对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安达市政府副市长任**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唐**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4年黑龙江省宏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安达市***小区,因与案外人李*峰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安达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1)安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安达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作出(2002)安法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百花园**期城中城裙房北侧东数第1号(海坤小吃)19.45平方米作价27,225.00元抵债给李*峰。2004年3月4日李*峰将案涉房屋以25,000.00元价格出售给刘*...(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