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繁昌县新港宇航装卸队因与被上诉人繁昌区新港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20)皖022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繁昌县新港宇航装卸队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吴**,该企业于2016年8月11日领取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日期为2006年2月16日,经营范围为“在港口内提供货物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7月繁昌县制定《新港镇沿江岸线修造船点、非法码头强制拆除工作方案》,该方案明确坚持严格程序、依法依规拆除,积极引导各码头业主、修造船点配合支持此次整治和拆除工作,对于不配合、不支持整治拒绝拆除的政府方实施强制拆除。方案确定的拆除对象包括原告繁昌县新港宇航装卸队码头。方案规定成立新港镇非法码头强制拆除工作指...(本文书还有2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