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安**、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张*,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开庭前以被告高**不是车主起诉有误为由撤回对高**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02663.65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9年6月18日,被告安**驾驶车辆所有人高**的豫a×××**东风牌小型车辆,沿天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河路碧桂园项目工地门口时,未尽...(本文书还有2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