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金宁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791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调解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钟**,上诉人赣州金宁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郭**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由郭**和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各项损失;2.案件诉讼费用由郭**和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而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1.上诉人与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但是,本案中上诉人与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本案不存在雇佣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2.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由用人单位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二、郭**存在严重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明显不当。1.事故发生在校园草坪。不随意践踏草坪是每个人都知道和应该遵守的,但是,郭**却踏入按理不应该进入的草坪中,存在严重过错。2.郭**明知楼上正在扔纸箱的情形下还踏入草坪,看到草坪上一地纸箱仍进入草坪,存在严重过错。3.上诉人在之前已告知郭**会卖废品,且进宿舍楼...(本文书还有7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