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王**、张**认为还款计划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市xx社的诉讼请求。
市xx社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原告该笔借款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共计13.5万元;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王**、第三被告张**对本案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主张的借款和利息是否有事实依据。二、如果有事实依据,谁应当承担支付责任。三、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综...(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