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庆区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银川市政府)草原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3月1日,原陶*县人民政府为张*颁发陶*证字(2003)第****号草原使用证,载明面积为一千亩,草原使用期为伍拾年,四至为:东至内蒙界(留100米水路)、南至锅底坑羊房向南125米、西至山边、北至三眼井沟。组长:张*,组员:白**、曹*、高**、张**、江**、阿拉腾达来。2013年,被告兴庆区政府收回涉案草原,并委托银川市兴庆区草原管理站(甲方)于2013年6月14日与原告(乙方)签订《草原承包终止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乙方的《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由甲方依法收回乙方所承包的草原使用权(范**:兴东至宁蒙交界,南至...(本文书还有3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