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贺*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庆区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银川市政府)草原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3月1日,原陶*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陶*证字(2003)第****号草原使用证,载明面积为一千亩,草原使用期为伍拾年,四至为:东至内蒙界、南至新窑顶沟北沟头延新窑顶沟向西北方向延伸至枯井梁小路、西至山边、北至七棵榆树沟。组长:王**,组员:陈**、王**、翟**、白**、王**、王*、薛**、王*、魏**、贺*、陈**、陈*。2013年,被告兴庆区政府收回涉案草原,并委托银川市兴庆区草原管理站(甲方)于2013年6月14日与原告(乙方)签订《草原承包终止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乙方的《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由甲方依法收回乙方所...(本文书还有3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