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再审申请人俞*1因与被申请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灵武市人民政府及原审原告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行初****号行政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俞*1、刘*二人系夫妻关系,现住灵武市××园。2018年7月1日,灵武市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群众投诉转办件的要求,对原告俞*1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猪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居民区从事生猪养殖,猪场紧邻灵武农场医院,检查时猪舍存栏生猪100头(其中能繁育生猪17头),生猪场未建设粪污水综合利用设施,产生养殖粪便和污水直接由猪舍流出进入果树园堆肥,未采取任何覆盖、密闭措施,污粪水产生异味严重影响居民、医院的正常生活和经营。2.养猪场无污水和粪便分离设施,养殖粪便、污水混合物未能及时清理,粪污...(本文书还有3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