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诉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不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19)宁8601行初****号行政裁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诉称,2012年3月,被告在挖排水渠的过程中把原告的大院挖掉两半,经现场丈量,长89米、宽17米,折合了3亩2分地。当时在场的良田镇人民政府书记、镇长、兴源村委会口头答复赔偿等拆迁的时候解决,但至今没有解决。同样的情况,今年给其他两家每亩赔偿了5万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按照5万元/亩的标准赔偿非法占用原告3亩2分地的占用费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本文书还有2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