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诉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中宁县人社局)、一审第三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集团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杨*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521行初****号行政判决和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5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杨*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521行初****号行政判决和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5行终****号行政判决,并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杨*瑞实际在宁夏天元建筑有限公司新工4部上班,在2019年9月16日6时24分,杨*瑞临时接到通知要求到天元锰业集团公司开会,一、二审法院认定属于上班途中,无疑扩大了对工作场所尤其是上班地点的认定,缩小了对工作内容的认定,与事实相...(本文书还有1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