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与银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银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徐*不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20)宁8601行初****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徐*要求被告银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1993年至2010年银川市级城镇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和名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实质上是要求解决其退役安置的历史遗留问题,因该问题受相关政策调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事项和法院受案范围,由此产生的行政复议争议依法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告徐*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本文书还有1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