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原告田*诉称,2010年,原告租用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土地87亩种植绿化各种造型树,到现在为止地里还有各种树木四万七千多棵。原告与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7)宁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该案结束后至2018年底,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因涉案种植物移栽数量过大,产生的移栽和搬离费用比较大,无人承担,一直未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因银川市中关村项目用地,被告需要对原告所租用的土地进行征用,第三人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了解到涉诉情况后,要求原银川市西夏区拆迁安置办公室主动联系涉案双方进行商议。2019年4月2日,在原银川市西夏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号年...(本文书还有3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