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人彭*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彭*县新集乡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彭*县新集乡总体规划(2010-2020)于2011年11月20日经彭*县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任*宅基地位于规划用地范围内。任*分别于2013年和2016年在其屋后修建房屋各五间,并且将购买的机砖垒放在彭*县新集乡农贸市场南侧。2016年,任*建设涉案房屋时,彭*县新集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4日下达了《违章建筑勒令停工通知书》,任*继续施工并建成五间彩钢瓦结构房子。2016年11月9日,彭*县新集乡人民政府对案涉10间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并将任*垒放在市场南侧的机砖推倒。任*于2017年1月8日向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彭*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彭*决字(2017)0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彭*县新集乡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但不予赔偿任*的损失。任*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2017年4月26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彭*县人民政府彭*决字(2017)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彭*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决定。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宁04行初****号行政判决,...(本文书还有5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