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2时25分,被告人刘*驾驶货车顺s210线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郸城县周*桥处时,将同向行驶的由王**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撞倒,造成乘坐人程桂兰因脑颅损伤而死亡。经郸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王**、王**、陈*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本文书还有4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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