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解**因与被上诉人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解**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即上诉人对于判决中不合理的85000元提起上诉;2、上诉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2—
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一、本诉中,被上诉人仅举证“欠条”这一孤证,且拒不陈述合同履行情况,应当属于举证不足。原审庭审时,上诉人已经明确否认“欠条”的内容,并要求核实买卖合同履行情况,且被上诉人无法说明供货的具体型号、数量等,尤其是双方就货物所依据的技术图纸、模具等由谁出资提供等实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就重大争议进行审查,存在疏漏。而关于模具的提供、交接、模具对应的货物情况等事实,均为本案的本诉、反诉的关键。被上诉人起诉所依据的“欠条...(本文书还有3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