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机电产业建设管理办公室(武汉吴*山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空港机电产业办(台商工业园区管委会)]与被告武汉晶毅时代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毅玻璃公司)、第三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建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屠俊霞独任审判,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空港机电产业办(台商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晶毅玻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甘**,第三人弘毅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陈**(变更前为吴*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空港机电产业办(台商工业园区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33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前身为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5日签订一份《玻璃深加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第三人在东西湖区惠安大道南68.31亩土地上投资1.7亿元,建设年生产加工low-e玻璃1000000平方米和工艺玻璃900000平方米的项目,土地按国土部门确定的供地方式获取;第三人受让土地的价格为每亩18万元,总价846万元,第三人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所缴纳的实际成...(本文书还有6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