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风阳县路通建材厂(简称路通建材厂)与被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通建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华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544748.2元及违约金868046.43元,本息合计2412794.6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华萃公司为承建蚌埠市龙子湖区台玻大道d-3项目工程需要,于2018年9月11日与原告路通建材厂签订《水稳站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稳材料约2万吨,工程地点蚌埠胜利东路d-3工程,原告不提供发票。合同另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管辖法院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本文书还有2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