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原告穆**诉被告新乡市隆*******、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高新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新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08
  •  
  • 【案例概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高新区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辩称:1、对晋d×××××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予以认可,其中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为500000元。2、原告对于刘庆辉驾驶的车辆为车上人员,对于晋d×××××为第三者,我公司将在法院依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内,首先由交强险在分项限额内支付,超出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按责任比例支付,由于本案为同等责任,比例不超50%。3、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责任,不是侵权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诉讼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4、具体各项的赔偿数额,在质证环节说明。

    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高新区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认为:1、对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出具的病历及诊断说明书、医疗票据上的名称与原告名字不一致;对新乡医院学第三附属医院的门诊收费由于没有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发生在住院期间。2、新乡县朗公庙镇东马头王*卫生室出具的不是正式发票,而是收据;3交通费的票据时间显示不是在住院期间发生...(本文书还有2419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