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1、陈*2、陈**、刘**、张**与被告叶**、洪武集团凤阳县金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金鹰运输公司)、隋旭光、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宝华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滁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经陈*1、陈*2、陈**、刘**、张**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准予撤回对太平洋财保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1、陈*2、陈**、刘**、张**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凤阳金鹰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阳光财保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隋旭光、临沂宝华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1、陈*2、陈**、刘**、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叶**、凤阳金鹰运输公司、隋旭光、临沂宝华运输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2007...(本文书还有4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