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刘**、陈**、刘*、刘*与被告廖*、向**、浩昌公司、人保遂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桂长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刘**、陈**、刘*、刘*及其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廖*委托代理人廖**、陈**,被告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浩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人保遂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刘**、陈**、刘*、刘*诉称,石**之夫、刘**、陈**之子、刘*、刘*之父刘*从2010年3月起在潼南县古溪镇黄桷街经营照相馆、打字店,同家人一道租住在潼南县古溪镇黄桷街。2012年8月15日10时30分许,廖*驾驶向**所有的,挂靠在浩昌公司并投保于人保遂宁分公司的川j******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县古溪镇双龙街处,因占道行驶,与迎面驶来的刘*驾驶的渝cic716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刘*被川j******重型罐式货车左盾轮碾压,当场死亡。2012年8月22日,潼南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渝公交认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承担上述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承担次要责任。五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保遂宁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用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廖*、向**、浩昌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其余经济损失47万元。
被告廖*、向**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川j******重型罐式货...(本文书还有6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