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8年4月间,上诉人闫**把持基层政权,利用担任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的权力,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设施、虚假诉讼、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控制了天申堂及周*地区,形成了以闫**为组织、领导者,上诉人赵**、闫**、付**、左**、自正友、蒋**为积极参加者,上诉人王**、王**、闫**、杨**、付**、王**、闫**、左**、闫**、杨**及原审被告人包**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垄断资源、聚敛财富、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期间,闫**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及侵占犯罪。具体犯罪及违法事实如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
2010年间,上诉人闫**利用担任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党总支书记、主任,兼英武关村民小组长职务便利,为迫使相关部门满足其承包工程、在高速公路上非法开设道口设立加水站等无理要求,蒙蔽村民,分别于8月27日、9月15日、10月19日三次组织村民引流堰塞湖内的积水至楚大高速公路,导致楚大高速公路天申堂路段上行线k52+145m处大量泥沙淤积,闫**煽动村民到现场闹事并阻止清淤工作,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楚大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出警情况说明、2010年10月19日拍摄的英武关堰塞湖沟渠改道后被引向高速公路造成边坡损坏及泥沙堆积的照片,开挖放水冲毁高速公路设施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8月27日下午,楚雄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楚大高速公路大理至楚雄方向k52+145m处道路右侧坡出现塌方及泥石流。交警大队组织人员及装备对车道上的淤积物进行清理时遭到当地村民阻挠、威胁,清理过程被迫中断。2010年9月15日和10月19日,该地点再度发生泥石流阻断高速公路情况,清理过程同样遭到当地村民阻挠。
2.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英武关村民小组申请在楚大高速公路开设道口设置加水站的回复意见》,证实上述会议纪要形成于2008年8月19日,会议纪要明...(本文书还有38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