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万家宝鲜牛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其受伤后万家宝公司未给其安排工作,也未对其伤残津贴进行调整,致使李*工伤多年,一直享受低标准的伤残津贴,万家宝公司亦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依据李*离岗前本人工资来核定补偿标准。根据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规定,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故应按李*离岗前本人的工资确定给付标准,无法确定离岗...(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