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楼医院)与被告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鼓楼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鼓楼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鼓楼医院支付苏**工资27541元(仲裁裁决的工资是30916.05元,不服其中的3375元,3375元是6月份已发的工资,仲裁没有扣除);2.判决鼓楼医院不予支付苏**经济补偿18549元;3.判决鼓楼医院不予支付苏**夜班费1410元;4.本案诉讼费由苏**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苏**受聘到鼓楼医院上班。2020年,鼓楼医院因另案导致账户被冻结,从而无法向员工正常发放工资,但苏**仍愿意在鼓楼医院工作,直至2020年6月份。后苏**以拖欠劳动报酬等为由,申请...(本文书还有1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