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楼医院)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鼓楼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鼓楼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鼓楼医院支付陈**工资11687.52元(陈**2月到4月的月工资是3098.21元,5月请假7天工资为2392.89元,6月工资已发齐,所以鼓楼医院共欠陈**工资11687.52元);2.判决鼓楼医院不予支付陈**经济补偿12392元;3.本案诉讼费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陈**受聘到鼓楼医院上班。2020年,鼓楼医院因另案导致账户被冻结,从而无法向员工正常发放...(本文书还有1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