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楼医院)与被告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鼓楼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鼓楼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鼓楼医院支付孙*工资9416元(仲裁裁决的工资是10916.05元,不服其中的1500元,1500元是6月份的工资)。2.鼓楼医院不予支付孙*夜班费390元;3.判决鼓楼医院不予支付孙*经济补偿2183元;4.判决鼓楼医院不予支付孙*双倍工资差额12735元;5.本案诉讼费由孙*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孙*受聘到鼓楼医院上班。2020年,鼓楼医院因另案导致账户被冻结,从而无法向员工正常发放工资,但孙*仍愿意在鼓楼医院工作,直至2020年6月份。后孙*以拖欠劳动报酬等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劳动报...(本文书还有2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