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9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被告对车辆和供货人的选定并租赁给被告使用为唯一目的,出资人民币86400元用于购置车牌号为赣g×××**的东风标致轿车(发动机号**;车架号ldct81x41h1033854)。该合同对租赁车辆、租赁期限、被告应支付的总金额、每期金额、月租金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为确保被告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双方另签订了《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约...(本文书还有3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