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程周*诉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程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程周*诉称,原告程**与被告赵**经父母包办,于2011年3月6日(农历2011年2月2日)按当地习俗订婚。订婚前原告程**去被告家给看钱600元、礼品24元,被告赵**及其姐来原告家,原告给其看钱1400元,媒人去被告家给其订亲钱400元、拿财物80元。订婚当天,原告给被告家礼钱26000元、衣服钱1000元、看酒钱500元、三金”(价值3400元)及其他财物1885元,订婚后,原告家陆续给被告家财物价值3197元。原告程**与被告赵**自建立婚约关系后,原告家**被告家彩礼及财物共计38486元。现因各种原因,无...(本文书还有1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