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辩称,某某实业贷款660万元属实,某某实业应当偿还借款,但六个个人担保不属实。该笔贷款发放后偿还了6万元的利息。
被告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某某公司为被告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属实。但原告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并未向某某公司提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的要求。按照担保法26条第二款的规定,某某公司保证责任免除。该笔借款系被告以新贷还旧贷,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以新换旧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闫**辩称,闫**系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系职务行为,即便原告认为闫**构成个人担保,但由于原告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闫**本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闫**的担保责任按照担保法26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同时闫**作为博易公司的股东之一,由于其个人财产与博易公司财...(本文书还有2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