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盖提县长盛石油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石油公司)诉被告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盖提县长盛石油燃料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盖提县长盛石油燃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油款人民币836744.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已收取的油款264537元及未收取油款572207元的收款收据。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8日,原告从**、吴**、陈**、薛**、陈*康处受让麦盖提县长盛石油燃料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签订《加油站转让合同》。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陈*康,股东为陈*、吴**、陈**、薛**、陈*康五人,但这五位股东有过半的股权实际上是夏**的,所以关于股权转让事宜实际是夏**说了算。薛**受让股权时,...(本文书还有2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