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毕*因与被上诉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作出的(2015)齐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毕*及其委托代理人单**,被上诉人金**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2013年原告因承建被告所注册的公司的基本建设工程,二人结识,期间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13年8月30日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原告于当日从个人账户中转账支取人民币150,0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8,4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原告的差旅费。
被告毕*...(本文书还有2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