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称及辩解,本案的争议焦点:1、被告太平保险广西分公司是否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内赔付;2、被告郑**、郑**、南宁大沙田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各项诉请是否合理。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郑**、郑**、南宁大沙田公司、太平保险广西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无异议,原告、被告郑**、南宁大沙田公司、太平保险广西分公司对被告郑**提供的证据1、2、3、4、5无异议,原告、被告郑**、郑**、南宁大沙田公司、太平保险广西分公司对本案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2、3、4、5、6、7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南宁大沙田公司提供的证据1、2及被告太平保险广西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郑**、郑**、太平保险广西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无异议,但居委会不具备对一个辖区的居民是否去世证明的资格,应由派出所证明。被告南宁大沙田公司认为不是派出所出具的证据,是居委会的证明,居委会没有资格开具;被告郑**、郑**、太平保险广西分公司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里面提供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应提供相应的票据予以辅证。被告南宁大沙田公司认为应由学校开具证明,学...(本文书还有4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