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沈**、张**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沈**、张**是夫妻。沈**、张**因经营需要,于2018年2月14日向徐**借款130000元,2018年3月20日借款55000元,分别由张**、沈**出具借条两份。约定徐**随要随还,现徐**要求两人还款,两人却以各种借口一再拖延。故起诉来院。
沈**、张**未作答辩。
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徐**的身份证一份,沈**、张**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徐**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本文书还有2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