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女,1958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赵*、臧*、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公正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仅依据原审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就在形式上认定签约时间在查封之前有悖常理。协议表面上书写的时间是2018年12月3日,但按照原审原告及原审被告孙**陈述,双方系通过业主群发布卖房信息联系上的,但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这一重要的且无法伪造的证据。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对缔约过程表述不一。另外,从付款方式上,在没有任何担保和保证的前提下就向对方支付5...(本文书还有3543字未显示)